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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对限期主动如实交代违纪问题人员予以从宽处理的通告


20159月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入推进专项工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给有关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2016617日前,主动向市纪委、市纪委各派驻机构以及各县区纪委如实交代违纪事实、退缴违纪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并作出深刻检查的,依纪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如违纪行为情节较轻,同时具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有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违纪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纪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如实交代问题,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本人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有关违纪事实和证据,但违纪人员尚未受到审查谈话或未被宣布采取审查措施,经过教育主动如实交代自己违纪事实的;

(三)有关人员被他人举报,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谈话或采取审查措施后,除如实交代被举报的违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掌握的不同种类的违纪事实的;

(四)有关人员被他人举报后,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但在接受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不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违纪事实的;

(五)有关人员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说清问题,本人随后向组织坦白的;

(六)经亲友规劝后主动向组织说明的,或者亲友主动将有关人员送去如实说清问题的。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伪造证据、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的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窝藏、包庇违纪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对检举揭发或提供相关线索的公民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泄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电话举报:077112388

网络举报:进入南宁纪检监察网站(www.nnlz.gov.cn),点击右侧的“我要举报——举报入口”,按网站提示操作;

书面举报:请寄南宁市嘉宾路2号南宁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30028

廉政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开户行: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账号:2102112029301323344



                                  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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